调解书约定读大学费用各承担一半,为啥女儿起诉不能支持?
审理法院: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
案 号:(2021)辽13民终2763号
案 由:抚养费纠纷
裁判日期:2021年9月23日
民事调解书中当事人双方为乙女和乙男,调解书中内容约束双方当事人,甲女并非调解书中当事人,故甲女依据此调解书主张权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。
争议焦点
一审宣判后,原审原告甲女不服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其主要上诉理由:因搬家等原因造成部分证据一审未能及时提交,现已找到相关票据,为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,现提起上诉,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决,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。
被上诉人乙男辩称离婚时俩孩子都判给我了,我自行抚养孩子,2011年她第二次婚姻失败,第三次因找一个老头,找同学和我说想要一个孩子,后来我没办法就给她一个孩子,当时说好可以去探视,后来就不让看孩子了,他爷爷去世也没看见孩子。我给孩子钱必须要经过她妈妈手吗,我尽义务可以,我见孩子的权利也应该享受到。孩子到18周岁已经能自食其力,没有必要找我要钱,孩子也不和我联系。
本院认为: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(一)款: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,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,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》第四十一条: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,或者丧失、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,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“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”。
从抚养费立法目的和功能来看,抚养费的主要功能是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,当子女成年且能独立生活后,抚养费的功能已经丧失,不再具有保护利益,故不能对其未成年期间父母应承担的抚养费进行追偿。
本案中,上诉人至今已满18周,属于被上诉人成年子女,且不存在丧失、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。故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追偿抚养费没有法律依据。
(2011)凌民一初字第2276号民事调解书中当事人双方为乙女和被上诉人乙男,调解书中内容约束双方当事人,上诉人甲女并非调解书中当事人,故上诉人依据此调解书主张权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。
综上所述,上诉人甲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,本院不予支持。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,适用法律错误,依法应予改判。依照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(一)款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》第四十一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(二)项之规定,判决如下:
一、撤销凌源市人民法院(2021)辽1382民初1299号民事判决。
二、驳回被上诉人甲女的诉讼请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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